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03 日)
第12條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 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