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糾正 ( 98 年 02 月 11 日)
第20條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 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 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