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糾正 ( 98 年 02 月 11 日)
第20-1條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 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 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 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或 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