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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92 年 06 月 12 日)
第5條
考選部及保訓會向本院請發及 (合) 格證書時,應備下列文件及費用: 一、請領證書清冊一式五份,其中二份應蓋印信及騎縫章。 二、有榜示者,榜單一份。 三、證書費。 前項第一款之請發證書清冊,其有關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相關基本資 料,請發證書機關應透過電腦連線作業傳輸或以磁片等媒體送本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