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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92 年 06 月 12 日)
第12條
因及 (合) 格證書遺失或污損而申請補發者,發給證明書。 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證書污損者,檢送原污損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護照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