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9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以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者為限。如送達地為 不按址投遞區,得以通知單放置應受送達人所設路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 置之公共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之處所,通知於指定期間內前往最近之 郵務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緣由,退回原寄行政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