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9 年 06 月 28 日)
第19條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其程序及郵務機構 或郵務人員所負責任,依郵政法令關於掛號郵件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