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9 年 06 月 28 日)
第17條
郵務送達證書應於送達之翌日,行政訴訟文書及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 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行政法院,其送達處所與行政法院不在同一地 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