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9 年 06 月 28 日)
第12條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理由而拒絕收領行政訴訟文書時,郵務機構送達人 應將行政訴訟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並應於送達證書上記明事由 ;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應為寄存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