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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 年 06 月 16 日)
第4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 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 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 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