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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4條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 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 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 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調解委員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旅費得按同路段公民 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之。

調解委員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法院應切實審核其單 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