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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規則  ( 92 年 09 月 01 日)
第6條
學習公證人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學習公證人於實務訓練期間,應每日簽到、簽退;一次請假三日以內,應 經指導公證人核准;逾三日者,應經委訓機構首長核准,並函報司法院司 法人員研習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