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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規則  ( 92 年 09 月 01 日)
第10條
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兩項訓練均及格,且無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 情事者,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發給職前研習合格證書並陳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