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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 90 年 03 月 16 日)
第10條
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得列入業務檢查範疇,並 應特別重視風紀之查察,發現違反風紀具體事證者,應儘速核辦;有工作 績效特優或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 ,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