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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9條
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者,除免經職前研習者外,司法院應通知按期參加 職前研習。

免經職前研習或研習期滿成績合格者,司法院應於通知繳納證書費後,發 給載明下列事項之民間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遴任證書(以下簡稱公證人遴 任證書):

一、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所屬法院。

四、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公證及認證、僅得辦理文書認證)。

五、應自發給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屬法院聲請登錄及逾期登錄之效果 。

六、發給證書年月日。

逾前項第五款期間未聲請登錄者,於重新聲請遴任並取得遴任證書前,不 得登錄。核發之公證人遴任證書應予追繳;執行追繳無效果者,司法院應 予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司法院公報公告作廢。

因服兵役、在學、懷胎、分娩、重病、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 未能於第二項第五款期間內登錄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 法院核准延期登錄,其期間最長為二年。

於第二項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未於三個月內繳納者,視同放棄,應 註銷其遴任資格。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通知繳納證書費而尚未繳納,其殘餘期限較前項所定 期限為長者,應自修正施行日起算並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