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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為候補公證人者,應具聲請書、簡
歷表、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公立或立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學院法律系所畢業證書及
其影本 (正本核驗後發還) 。
二、體檢表。
三、曾任薦任司法行政人員、薦任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綠或曾任委任第五
職等公證佐理員四年以上證明文件及最近四年考績通知書 (三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影本。
四、服務機關出具之未曾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
前項第一款證書係中華民國境外發給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