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條
司法院設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 (以下簡稱任免委員會) ,置委員十六人
,除由司法院指派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
兼任外,餘由司法院遴聘考試院代表一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全國公證
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推派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兼
任之,以辦理遴選、審查及任免事項;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
院長兼任,副院長出缺時,由司法院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任免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主持時,由司
法院秘書長為主席。主任委員、秘書長均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
主席。
任免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
得委託他人代理。
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決之,主席有投票權,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
員對於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投票。
指派委員以外之委員,一年一聘,任期一年;出席會議時依相關規定支給
出席費。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成立前,第一項公證人代表由已成立之地區地區公
證人公會共同推派之,地區公證人公會成立前,由中華民國公證學會推派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