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29條
公證人因免職、停職、撤職、停止職務、退職或辭職而解除其職務者,除 命令有指定停止執行職務日期外,應自命令送達翌日起,停止執行職務; 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應按事件進行程度,退還已收取之費用,經請求 人同意者,得將事件轉介予同轄區內其他公證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