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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28條
公證人得隨時聲請辭職;年滿七十歲者,應聲請退職。

聲請辭職或退職時,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二個月,填具離職事由檢同有關證 明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報司法院核定。但因情況特殊,無法於二個月前 聲請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准予退職或辭職時,應通知該公證人及其所屬法院,並送登司法院 公報。

前條免職及前項准予退職或辭職者,所屬法院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日期, 並通知外交部、聯合會及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