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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27條
任免委員會決定予以免職之處分確定後,司法院應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轉令免職人、其所屬法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並按月造冊送登司法院公報 ;所屬法院應追繳受免職人之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

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副知受免職人所屬地區公證人 公會;執行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無效果者,應層報司法院註銷並刊登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