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21條
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兩項訓練均及格者,由司法人員研習所發給合格證書並陳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