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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17條
學習公證人於研習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則,專心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公證 人之指導;如有違反,依該規則處理。

前項訓練規則,由司法人員研習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