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14-1條
學習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訓練機構應即陳報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 司法人員研習所認必要時,得經訓練委員會決議,施以退訓之處分:

一、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

二、不服從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

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有不足勝任公證人之具體事實。

四、其他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