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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01 年 01 月 05 日)
第11條
職前研習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基礎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以 下簡稱司法人員研習所) 自行或委託辦理;實務訓練由司法人員研習所委 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