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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 94 年 01 月 14 日)
第9條
卷宗應加裝封面、底頁,依次編定目錄逐頁編號,封面應標明保存期限及 另行保存之公證文書,於辦理終結時,彌封歸檔。

同一請求人、代理人請求之事件,其公、認證書編號連續者,歸檔時,得 合併數卷辦理,依法調卷提供閱覽時,應將不得閱覽部分加密處理,事後 再回復原狀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