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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 94 年 01 月 14 日)
第3條
法院公證人作成之交書簿冊,其保存、銷燬及滅失時之處理,依檔案法規 及所屬法院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但其保存期限,依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