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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 94 年 01 月 14 日)
第10條
遺囑或遺產處分行為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或影本及其附件 ,應永久保存;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婚姻、認領、收養、其他涉及親屬 關係之公證書原本及其附件、認證書繕本影本及其附件,永久保存。

前項以外之文書簿冊保存期限如下:

一、公證事件卷宗,保存十五年。

二、認證事件卷宗,保存十年。

三、公證書登記簿及認證書登記書,保存三十年。

四、收件簿、閱覽登記簿及異議事件登記簿,保存五年。

前二項保存期限,自歸檔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算。但因特別事由有繼續保存 必要,或公證文書係就履行定有確定期限或定有存續期間之法律行為作成 者,自該事由消滅或期限至或期間屆滿翌年一月一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