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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6條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民、刑事非輪辦股事務者,得按其 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但其 人數加計該年度法官會議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擇定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 型案件之法官人數,逾該年度該類事務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由法官會議 按下列順序,議決連續辦理之法官人選:

一、現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且取得該民、刑事特殊專業法官證 明書者。

二、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行政訴訟事務,得按其志願於其後 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但法官連續辦理 行政訴訟事務逾三年,仍未取得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或取得之行政 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已失效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應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