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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4條
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應包含自議決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 建或派任該院法官辦理之事務。

不能依前項規定議決法官事務分配時,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