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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18條
法官得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及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

前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申請,以司法院已辦理核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