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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17條
事務分配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 長認法官會議決議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或 指定有關庭長、法官組成審核小組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