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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16條
取得多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得選擇兼辦不同類別之專業案件。

法官會議為求案件負擔公平,得視專業案件質量,議決辦理專業案件之法 官有無兼辦不同類別專業案件或其他民事、刑事案件之必要及其比例。

法官依前項規定兼辦案件之期間,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至第四 款之情形外,應連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