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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15條
各地方法院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 長以外之法官填繳法官會議辦理事務分配。

前項調查表,應包含事務類別、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之事務、三年 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及繳交期限等事項。

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或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者,於繳交意願 調查表時,應提出前述證明文件供法官會議審查。

逾期未繳交意願調查表或未提出前項證明文件者,視為放棄其優先受分配 或擇定之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