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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14條
前條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與庭長、法官之遴選及其事務分配,應 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定之。

二、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遴選 之;認有調整必要者,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三、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專辦前條案件。但院長得於不違反妥速審 結前條案件之原則下,視情形決定兼辦之案件範圍。

四、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其辦理期間應連續三年,期滿,除本辦 法另有規定外,得依其志願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