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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11條
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除附表三所示外,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 股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並由法官會議擇定辦理民、刑事特殊 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

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以下合稱專業案件)法 官出缺時,法官會議應不分法官現在辦理事務之屬性,優先擇定有意願且 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之非輪辦股法官辦理;符合上開資格之法官人數逾 預定缺額時,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排序擇定之。

依前項規定擇定後,仍有缺額時,由法官會議依專業案件之民、刑及行政 訴訟事務屬性,分別自辦理民、刑及行政訴訟事務之法官(含輪辦股及非 輪辦股)中,按下列順序擇定之:

一、意願:有意願者如逾缺額時,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排序 擇定之。

二、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建議之人選。

各法院辦理同一專業案件之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