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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10條
各級法院院長辦理之事務,由院長自行選定。

各級法院院長應視法院業務需要、案件質(數)量、法官人力及庭長之專 長,對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庭數、股數(含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庭 數、股數)及庭長辦理之事務,指定之。但辦理同一事務之法官人數,不 得低於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