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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  ( 98 年 11 月 13 日)
第9條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 法院定之。但法院如認為需要,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其他地區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