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 88 年 01 月 19 日)
第5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 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