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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 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