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 82 年 10 月 16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備 註:附圖請參閱總統府公報第 5808 號 3 頁)

第3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席、司法警察席、關係人席及旁聽 席。

第4條
大法官席後方牆壁中央設天平標誌,兩側靠牆壁處各置國旗六面。

第5條
關係人席包括聲請機關及被聲請政黨代表席、訴訟代理人席、鑑定人及證 人席,並設關係人發言台。

第6條
旁聽席得酌設記者席。

第7條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第8條
憲法法庭旁聽及錄音,準用法庭旁聽規則及法庭錄音辦法之規定。

第9條
憲法法庭得安裝閉路電視。

第1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