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7條
憲法法庭未依刖條規定處理者,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被聲請之政黨,並 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

前項答辯狀應送達於聲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