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6條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