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5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