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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04 月 20 日)
第5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