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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04 月 20 日)
第3條
本院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本院派員監交。非本院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 ,由各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前項各機關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 機關派員會同該主管人員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