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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04 月 20 日)
第13條
各級卸任人員,應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 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 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報告,應即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 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派員督飭卸任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 者,依法令規定及通常轉報程序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