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7 月 04 日)
第17條
對受身分保密之證人製作筆錄、文書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時,應 以代號為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

前項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名,載 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