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7 月 04 日)
第13條
核發證人保護書或停止、變更、同意停止或變更證人保護措施之書面,除 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送達聲請人、受保護人及執行證人保護之機關。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再許可執行保護證人之措施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