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7 月 04 日)
第11條
法院或檢察官受理證人保護之聲請,應即時處理。

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並依本法第十 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載明一定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