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6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本法應受身分保密證人之文書、圖畫、消息、相 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兩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 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